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防汛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市和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