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防汛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