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九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九条 防汛专项规划确定保留的防汛工程设施用地,应当予以公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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