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十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十条 本市编制港口、河道、航道、排水、岸线利用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防汛安全要求。
有关部门编制前款所列的专项规划时,对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应当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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