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 防汛工程设施,包括河道堤防(含防汛墙、海塘)、水闸、水文站、泵站、排水管道等能够防御和减轻台风、暴雨、高潮和洪水引起的灾害的工程设施,以及防汛信息系统等辅助性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