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十三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十三条 市和区防汛预案确定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防汛任务的要求,结合各自的特点,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预案,并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防汛任务的单位还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防汛的自保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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