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十四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