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十四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二章 防汛专项规划和防汛预案 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评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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