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汛专项规划,制定防汛工程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防御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确保防汛工程设施的建设质量。
防汛工程设施经验收确认符合防汛安全和运行条件的,方可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