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一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汛期建立防汛领导小组,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