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条 汛期、紧急防汛期的进入和解除日期,由市防汛指挥机构公告。
本市建立防汛分级预警和响应制度,以蓝、黄、橙、红四色分别表示轻重不同的防汛预警,以Ⅳ、Ⅲ、Ⅱ、Ⅰ依次表示相应的四级响应等级。防汛预警和响应的具体制度,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
市防汛指挥机构发布防汛预警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防汛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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