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防汛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废除。擅自废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失去防汛功能确需废除的防汛工程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查同意后,方可废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