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自行投资建设的防汛工程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养护运行、安全鉴定、保护管理、设施废除等规定,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