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涉及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的建设以及运行养护的监督检查;发现危害或者影响防汛安全的工程设施或者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或者采取其他防汛安全措施。
接受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防汛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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