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三条 出现重大险情需要请求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给予防汛抢险支援的,由市或者区防汛指挥机构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联系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