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预案的规定及时组织抢险救灾;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