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六条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汛期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改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防汛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和养护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防汛工程设施的汛期安全运行检查。发现防汛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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