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执行防汛任务的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可以凭公安、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的通行标志优先通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