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四章 防汛抢险 第三十七条 在汛期,水闸、排水管道运行单位应当根据汛情预报以及河道、排水管道的实际水位,按照运行方案,预先降低河道、排水管道的水位,并根据有关规定告知航运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