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河道(包括湖泊洼淀、人工水道、河道沟汊)的利用必须确保引水、排水、行洪的畅通。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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