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防汛条例 第三章 防汛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海塘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一)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二)毁损防浪作物;
(三)擅自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垦殖;
(五)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擅自在堤上行驶;
(六)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
(一)削坡或者挖低堤顶;
(二)毁损防浪作物;
(三)擅自钻探、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四)擅自垦殖;
(五)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擅自在堤上行驶;
(六)其他危害海塘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