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下列涉及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
(一)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行业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本行业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本行业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其他需要进行行业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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