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二十九条 下列涉及本区域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以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
(一)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其他需要进行区域性集体协商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