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四章 行业性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一条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由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工会负责将集体合同以及相关材料报送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报送的集体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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