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五章 争议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由政府有关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