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二十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分立、重组的,合并、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当就集体合同继续履行事宜,与职工一方进行集体协商。协商一致的,原集体合同可以继续履行;协商不一致的,企业与职工一方应当就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重新进行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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