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

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二章 集体协商 第十九条 上级工会应当指导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可以派员观察职工一方与企业的集体协商活动,或者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受聘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