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合市民文化节、文化遗产日、传统节庆和民间习俗活动,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成果,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氛围。
鼓励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区域、商业营业场所、公园、绿地等具有展示空间和条件的公共场所,对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给予支持、提供便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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