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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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上海历史文脉,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第二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需...
第四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
第五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承担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具体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
第六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非物质...
第七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
第八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第九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台、...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第十四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从通过调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中,遴选拟列入本级非物...
第十五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五名以上相关领域的...
第十六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
第十七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同状况和特点,实行分类保护,对濒临...
第十九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 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
第二十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予...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华老字号和上海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优先列入本级非物...
第二十四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四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市和区、县文化行...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五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与文化产业发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二十九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
第三十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
第三十一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从愿意承担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
第三十二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二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研究;
(...
第三十三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结...
第三十四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保护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采取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融入相关课程,或者与特色课程...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本市应当设立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管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代...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
第四十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后继人才,予以重...
第四十一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资料、实物和保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对做出显著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关部门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对其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四十四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本市建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