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五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五条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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