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中华老字号和上海老字号企业的传统技艺,优先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加大保护和扶持力度,促进本市工商业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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