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濒危原材料予以保护;鼓励依法种植、养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需的天然原材料,或者开发、推广、应用相关天然原材料的替代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