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条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