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十九条 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将其内容、表现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