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一条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应当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不得擅自改变其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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