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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