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七条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产生的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予以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