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四章 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与文化产业发展相融合等方式,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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