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八条 对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发展文化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方向的,在申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应当予以支持。
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
单位和个人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