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六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五章 传承与传播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具有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本市传承、传播,并与本土文化融合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