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公共文化设施,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交流场所和传承基地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