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及其他相关社会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相关的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权益维护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