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公民、法人通过研究、收藏、展示、传承、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