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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