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十一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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