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十二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