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十二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二章 调查与保存 第十二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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