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
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