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五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中,选取五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标准和程序,对拟列入或者被推荐、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