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提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异议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进行评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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