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本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等方面的人士组成,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