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闻出版、规划国土资源、经济信息化、商务、工商、农业、卫生计生、民族宗教、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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