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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